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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

共和與平等觀的不可共量

  • Viroli, Maurizio. Machiavelli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 Chap. 4.

馬基維利對羅馬共和大加讚揚,並指出「貴族與平民間的衝突是自由得以保存的主因」,(1998: 126)自由公民具追求共善之共識,使城市免於腐敗。而各階層的平等將反映在法律上,法律與制度調節了貴族與平民各自的野心,同時照顧到貴族與平民的利益。自由、法治、平等及公民審議等元素使共和政體展現出穩定的特性。
  1. 然而,欲維持城市中各勢力均衡並使多元衝突成為常態,將牽涉到若干不可共量(incommensurable)的平等觀。若在異同之間未能面面俱到,該著重哪一方的平等觀?會是數量的平等或德性的平等?
  2. 倘若無法在數量及德性上維持適當比例,共和政體將會較君主政體及平民政體更容易覆滅。舉例來說,某勢力可能以某特定平等觀出發,以追求平等為名,顛覆現有政體,或以「量」壓迫統治的「質」。究竟數量及才德呈現均衡狀態的合宜安排如何可能?
  3. 若穩定、避免腐敗與流變是良好政體的必要條件,共和穩定與否又非人力可及,共和仍是值得追求的最好政體?馬基維利用力議論的共和理論仍值得讀者用力考察?

關鍵詞:平等、共和、最佳政體

政治自由之可能性

Week 6:
Maurizio Viroli  < The Theory of the Republic-Ch4 >

關鍵字:公共審議(public deliberation)、政治自由、人治、擴張(expansion)

馬基維利的共和理論,在於良好秩序的共和;亦即依法而治、政體構成要件的基本安排,以及包括政治自由、共治等政治生活原則的承諾。
  1. 真切政治生活的存在為獨立的城邦,首要條件即不受壓迫的自由公民,具獨立於帝王意志(emperor's will),而可自行訂定法律規章與地方行政官(magistrate)指派之權利。一個好的法律的訂定旨在共善,透過公共審議參與的平權共擬,然而在個人財富、武力擁有不等的狀況下,即使參與的地位相同,參與前後的社會影響力卻不同;政治參與之形式平等如何造就實質之政治自由呢?(p118、p120-123)
  2. 馬基維利提及開創共和與挽救腐化共和為最光榮之任務,並強調在法治落實之前後,憑藉人治之必要性(p145);惟如何選任出此人?人治與法治之間如何可能轉換?
  3. 馬基維利提及,若社會的安寧和諧危及共和之獨立與擴張,則應以重倡社會和平之名,將自己放置在擴張地位。(p127)若為確保共和,擴張一己地位是否必要?武力的強盛與擴張地位同義嗎?挽救其他城邦共和之腐化與城邦本身適當領土擴張又該如何區別?(p139-140)

共和理念之實踐可能

馬基維利承襲了古典政治思想對於共和城邦之要件,法治、自由。進一步強調普遍、合法、正當性,提出良好秩序之共和體制(well-ordered republic)
這樣的共和體制能使城邦達到真正的公民生活(civil life)、政治自由(political liberty)。並進一步提出軍事實力為捍衛上述一切之必要條件。
腐敗乃共和國存續之毒藥,法治(rule of law)、人治(rule of man)之相互運用為防止腐敗之方法,亦為其共和理論之特點。
  1. 人治,指法律尚未創建、運作前由一位具備傑出之美德(outstanding virtue)的創建者(founder)或救贖者(redeemers)以自己的德性,重建法治、或使之再次被人們遵循。(P.147)然而一腐敗城邦中,何人得勝任此一工作,如何說服人民?又何以確保此人於創建、恢復共和之後確實將權力轉移,人治、法治相互運用之分寸如何拿捏?
  2. 此人之判定、任用是否與他指出之羅馬獨裁官有類似性質?(論里維34章)
  3. 敘利亞長期以來腐敗之政治情勢致人民生活失序,能否運用其理念重建共和體制?或是由軍事強人運用武力對政治秩序進行重整更為有效?
關鍵字:法治、人治、政治自由、完善共和